绵阳市游仙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游财罚〔2024〕1 号
当事人:川房后勤服务(成都)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332号1栋19楼1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加绵阳市游仙区石马中心卫生院《保洁、浆洗及安保服务采购项目》(编号N5107042023000121)中,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相关规定。以上事实有本项目采购文件、你公司响应文件、项目成交公告、放弃中标说明函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相关规定,结合你单位积极配合本机关开展调查工作及本次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因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695.10元(大写:叁仟陆佰玖拾伍元壹角)(按成交金额的千分之十计算)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绵阳市游仙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领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3695.10元缴入绵阳市游仙区财政局非税资金财政专户(备注:罚没收入),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绵阳市游仙区财政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绵阳市游仙区财政局非税资金财政专户
户 名:中国银行绵阳游仙支行
账 号:130650465736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绵阳市游仙区财政局
2024年1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