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财政局责令整改通知书(翠财采〔2024〕10号)

翠屏区 2024-01-17 00:00:00

吕朝琼(SC1508711)、杨秀英(SC1521715)、王庭秋(采购人代表)

我局对宜宾市翠屏区市政建设工程中心2022年市政道路管护及运输服务采购(项目编号:N5115022022000015)进行监督时,发现你们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现就发现的问题对你们进行批评,责令你们进行改正。

一、发现的问题

        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应当停止评审的情形时没有停止评审。

        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二十条第八项“评审委员会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以及评审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评审(八)采购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和《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五)评审委员会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停止评审的采购项目未依法停止评审的”和第五十六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的规定,责令你们认真学习和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引以为戒,杜绝在接下来的评审工作中继续出现此类问题。

        二、整改要求

对以上问题形成整改报告,于2月1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特此通知

 

                     宜宾市翠屏区财政局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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