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赛格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我局立案调查,你单位在参加“大英县隆盛镇明溪村道路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5109232023000044)采购活动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经理李明越(身份证号码为51312819941025531X),其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川交安B(22)G01189),为不实信息,属虚假响应,该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10917.97元(壹万零玖佰壹拾柒元玖角柒分),禁止一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大财函〔2023〕77号)。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与我局联系领取相关文书(地址:大英县新城区花园干道财政局304办公室;联系电话:0825-7821263),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禁止一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大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联系电话:0825-7821263
地 址:大英县新城区花园干道财政局304办公室
大英县财政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