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被处罚者: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一环东路169号
违法事实: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在“崇礼失能半失能特困救助人员集中供养中心建设项目”中未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监理服务费(金额64.12万元)未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以上事实有东坡区审计局移送处理书(眉东审移〔2023〕1号)、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情况说明及相关佐证资料等相关证据为凭。
违反法律:
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章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经案审委员会讨论,建议对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给予警告处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以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