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信义大道38号
上级财政监管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监督评价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实施的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巴中市平昌县农产品抽样检验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9232021000096)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将违法线索及连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我局,经依法取证及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情况属实。 一是 二是
以上问题事实有检查评价工作组项目问题工作底稿、采购文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平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平昌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