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财罚〔2023〕4号)

平昌县 2023-12-28 00:00:00

当事人: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址: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信义大道38

上级财政监管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监督评价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实施的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巴中市平昌县农产品抽样检验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9232021000096)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将违法线索及连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我局,经依法取证及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情况属实。

一是

未按规定设置评审因素。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具体表现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第59评分因素6点服务方案:服务方案在团队设置、工作计划、抽样、运输、检测、质量控制、数据处理、结果异议处置、服务、应急等方面完全满足项目需求、考虑周密、可操作性强的,得30分;每有一项有所欠缺的,得1分;未提供或者有较大漏洞的,本项不得分。 以上考虑周密、可操作性强、有所欠缺、有较大漏洞的表述模糊不明确,未细化量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之规定。

二是

未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之规定。

以上问题事实有检查评价工作组项目问题工作底稿、采购文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平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平昌县财政局

                    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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