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财政局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泸纳财采﹝2023﹞46号)

纳溪区 2023-12-28 00:00:00

泸州市纳溪区财政局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泸纳财采﹝2023﹞46号

一、项目编号

N5105032023000095

二、项目名称:

纳溪区基层未成年人保护阵地改造项目软件类)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翔誉商贸有限公司

  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大道2000

被投诉人1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

  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政府大院

被投诉人2四川纳投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泸州市江阳区金融中心12号楼111101

四、基本情况

成都翔誉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纳投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1110日就纳溪区基层未成年人保护阵地改造项目软件类)(采购项目编号:N5105032023000095)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11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20231123日收到。经审查,投诉书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20231123日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该项目公开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项目服务内容和商务要求中没有规定技术指标和配置内容,仅有项目特征描述但是在第八章评审方法中却规定了技术指标和配置的评分标准。技术指标和配置项目特征描述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供应商无法将其视为同一事项。且项目特征描述更多是功能性描述,与技术指标并不相同。磋商文件把没有的技术参数要求作为评审标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

投诉事项磋商文件注意力系统规定为演示评分,不作为技术评分,但是在“3.3.2综合评分明细表中,又将注意力系统作为技术指标和配置的评分标准,前后矛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投诉事项磋商文件关于验收事宜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验收时采取自行验收,没有邀请服务对象,且具体验收标准没有细化量化。

投诉事项在磋商文件所附合同文本中没有明确规定付款方式及期限、合同期限/服务时间、服务/安装地点及交付方式、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等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验收标准和方法未细化量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投诉事项磋商文件“3.3.2综合评分明细表中,“3.3.2综合评分明细表中规定所有功能模块演示结果完全满足招标要求的得12分;每有一项功能模块演示结果不满足采购需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评审标准未细化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主观分值达12分,且未细化量化,也没有统一标准,赋予评审专家大的自主裁量权。

投诉事项六:磋商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中,其实施方案评审标准未细化量化,分值较高,赋予专家过大自主裁量权。

投诉事项七:磋商文件评审标准中,要求提供2021年以来具有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进行打分限定特定行业业绩,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二、四、七不成立,投诉事项三、五、六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涉案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且合同已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泸州市纳溪区财政局

20231220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