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乐市财政罚2023 9号)

乐山市市本级 2023-12-27 00:00:00

乐山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四川诠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乐山市市中区安谷镇惠安路58号39幢6单元1楼1号

经查,在乐山一中第一学术厅改造音视频系统改造部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1012023000153)中,谈判文件明确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四川诠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对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进行响应,声明“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制造商为‘四川诠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其投标文件中响应的多数产品非四川诠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制造,投标文件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相符。四川诠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之情形。以上事实有该项目的谈判文件、其响应文件、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

就四川诠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给予四川诠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罚款6398.5元(成交金额千分之五计算),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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