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乐市财政采〔2023〕43号)

乐山市市本级 2023-12-27 00:00:00

乐山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四川瑞鑫恒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优品道公园府菜鸟驿站

法定代表人:张碧辉。

委托代理人:李静。

被投诉人:四川闰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569号3楼。

法定代表人:谢菱。

委托代理人:王远惠。

采购人: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西段553号。

法定代表人:杜驰。

投诉人四川瑞鑫恒汇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四川闰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就第三届川渝住房城乡建设博览会参展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101202300026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11月16日,本机关分别向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川闰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

投诉事项:

1.采购文件评分细则未细化、量化;

2.代理机构敷衍了事,消极对待,未告知我公司有依法投诉的权利。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投诉人四川瑞鑫恒汇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一、二成立,投诉事项二不影响采购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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