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通讯地址: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21层2110号
联系人:王潮勇 联系电话:15983388999
被投诉人: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白燕路830号
联系人:蒋洁 联系电话:15082240207
四川蜀鑫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日就大气环境监测标准化微站运维项目(项目编号:N5111022023000083)采购文件中设置的评审因素具有歧视性作出的质疑答复,遂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后,已依法予以受理。
受理投诉后,我局向乐乐山市市中区生态环境局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该单位针对投诉事项于2023年12月19日向我局提交了答复说明,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该项目评审因素“履约能力及服务响应”所设的:“1.项目负责人具有环保工程高级职称,得6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及有效在职证明包括2023年1-10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或近半年内工资流水证明加盖供应商公章)。2.技术负责人具有环境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得5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及有效在职证明包括2023年1-10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或近半年内工资流水证明加盖供应商公章)。3.数据监控与分析师具备环境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得5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及有效在职证明包括2023年1-10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或近半年内工资流水证明加盖供应商公章)。4.系统维护师具备环境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得5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及有效在职证明包括2023年1-10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或近半年内工资流水证明加盖供应商公章)。注:以上人员不得重复计分,不得交叉任职”中,要求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数据监控与分析师、系统维护师具有环境工程中级以上职称,这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具有明显的排他性。
原因一:
原因二:
原因三:
原因四:
原因五:
被投诉人答复称:
投诉人在其所阐述的原因一至原因三中,认为数据监控与分析、系统维护等工作均是空气微站运维人员本职工作;运维人员通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运维与质控技术培训考核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即可满足工作要求;不应再要求,运维人员具备中级以上职称证书。我单位反复研读国家环监总站相关政策要求,将对招标文件人员工作内容进行调整。
投诉人在其所阐述的原因四中,认为2022 年评分细则中人员占比分仅有2 分,而今年却达到了21 分,设置不合理。但我单位认为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同一项目在不同年度的评审标准必须一模一样;本项目属于服务项目,提高服务人员素质,有助于提高服务质量,今年相较去年服务人员分值占比有所提高具有合理性。
投诉人在其所阐述的原因五中,自认为从事空气监测运维工作多年,不论是国家站、省站还是地方站都有许多的运维业绩,就一定能满足与县级单位的采购需求。但我单位市中区位于乐山中心城区,地理位置较为特殊,空气质量现状较差、大气污染防治压力较大,根据以往合作的运维公司运维情况来看不能很好满足我局对微站运行情况的期待,故仔细斟酌后决定对公司和人员和资质提出更加精细和高标准的要求,以期使微站发挥更大的生态和社会效益。
经审查查明:
1.乐山市市中区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监测标准化微站运维项目(项目编号:N5111022023000083)于2023年11月16日发布采购公告,2023年12月1日发布更正公告,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2日发出暂停政府采购通知书,未确定成交供应商。
2.投诉人于2023年11月20日获取采购文件,2023年11月23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3年12月1日作出质疑答复,但投诉人不满该答复,遂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2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后,已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
第一,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运维机构应设立运维部门,开展国家城市站的日常运行和维护。(一)加强人员培训,接受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的技术能力培训,并通过考核……”可知,运维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即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应当是参与运维工作的资格条件。
第二,该项目采购需求的内容均为运维服务,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人员均应当属于运维人员,而采购文件中仅要求负责对所采集数据进行全面的科学分析、负责各监测点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及检测校定的这两名运维人员通过培训考核,具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培训合格证书,而未要求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数据监控与分析师、系统维护师这几类运维人员具备培训合格证书,这与上述规定相左。
第三,资格证是反映从事某一工作的基本要求,而职称证则是反映在所从事专业方面的能力水平。被投诉人结合往年的服务质量对承接主体的服务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是合理的,同时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之规定,投诉人将与服务能力相关的职称证作为评审因素之一,以此择优选择承接主体并无不妥。
第四,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第三条:“环境工程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以及第四条:“环境工程职称专业分4个子专业: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环境科研、环境管理。……”可知,环境工程职称涵盖环境工程专业等四个专业,二者概念不同。采购文件中所提及的“环保工程高级职称”与“环境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理应是“环境工程职称”而非特指“环境工程专业的环境工程职称”,这是合理的。但采购文件中把“环境工程”误写为“环保工程”,被投诉人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之规定。
第五,采购需求“人员配置要求”中数据监控与分析师与其中一名运维人员的部分工作内容相同,被投诉人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四条:“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之规定。
第六,采购需求“人员配置要求”中明确了“应配备有优势(如有类似经验,并掌握该项目领域的相关基础知识等)的……人员承担本项目工作”,“有类似经验”与“掌握基础知识”是并列关系,而评审因素中仅在“掌握基础知识”方面有所体现,而未体现“有类似经验”,被投诉人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之规定。
第七,评审因素中设置的“提供证书复印件及有效在职证明包括2023年1-10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或近半年内工资流水证明加盖供应商公章”,前者对于12月份发布采购公告(或采购文件更正公告)的项目,变相要求供应商成立2个月及以上,后者变相要求供应商成立6个月及以上,该情形属于《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款所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被投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
第八,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政策中只有对价格的得分权重有明确规定,而对其他评审因素的得分权重尚无规定,同时也没有法规政策要求采购文件必须参照往年或其他单位类似项目的采购文件来制定,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评审因素“履约能力”方面的得分权重较往年有大幅度提高具有倾向性和限制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九,该项目对供应的资格要求仅为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所明确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并无其他特殊资格要求,该项目并未限制投诉人参与竞争。投诉人可能因为自己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评审因素评定出的结果不满意,而自认为满足不了该项目运维要求,认定被投诉人故意为某特定供应商量身打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以上所述内容,本机关认为投诉理由不当,但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财政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