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乐中财政采〔2023〕77 号)

市中区 2023-12-27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乐中财政采〔2023〕77 号

投诉人:

四川蜀鑫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21层2110号

联系人:王潮勇          联系电话:15983388999

被投诉人:

乐山市市中区生态环境局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白燕路830号

联系人:蒋洁            联系电话:15082240207

四川蜀鑫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日就大气环境监测标准化微站运维项目(项目编号:N5111022023000083)采购文件中设置的评审因素具有歧视性作出的质疑答复,遂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我局于20231212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后,已依法予以受理。

受理投诉后,我局向乐乐山市市中区生态环境局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该单位针对投诉事项2023年12月19日向我局提交了答复说明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该项目评审因素“履约能力及服务响应”所设的:“1.项目负责人具有环保工程高级职称,得6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及有效在职证明包括2023年1-10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或近半年内工资流水证明加盖供应商公章)。2.技术负责人具有环境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得5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及有效在职证明包括2023年1-10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或近半年内工资流水证明加盖供应商公章)。3.数据监控与分析师具备环境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得5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及有效在职证明包括2023年1-10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或近半年内工资流水证明加盖供应商公章)。4.系统维护师具备环境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得5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及有效在职证明包括2023年1-10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或近半年内工资流水证明加盖供应商公章)。注:以上人员不得重复计分,不得交叉任职”中,要求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数据监控与分析师系统维护师具有环境工程中级以上职称,这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具有明显的排他性。

原因一:

国家环监总站作为国家环境监测的权威部门,每年数次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运维与质控技术的培训考核,其培训内容涵盖了空气自动监测相关标准规范及通用知识,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监测原理及运行维护,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监测现场核查及质控,数据审核与评价,常见故障与排除等与环境监测工作息息相关的各方面知识,通过环监总站的培训考核,才有资格从事相关运维工作。国家环监总站也明文规定从事空气监测运维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即:只要通过总站培训考核,取得证书,就是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有能力从事环境监测运维工作的人员了,根本没有必要设置环境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的要求。从空气监测运维角度而言,国家环监总站专门针对空气监测运维工作开展的针对性培训考核应更具有专业性、针对性和实用性,更能体现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更被国家环监总站认可,为何本项目却将“环境工程”的职称证书作为评价技术人员水平的唯一标准,国家环监总站颁发的培训考核证书就不能证明技术人员的水平了吗?更何况环境工程与环境监测本就是不同的概念。

原因二:

磋商文件数据监控与分析师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编制报表及分析报告,这项内容本就涵盖在环监总站的培训内容里,是运维人员的基本职责之一,为什么对该人员不要求环监总站办法的培训合格证反而要求具备环境工程中级以上职称?另外磋商文件对系统维护师的描述是“负责系统平台的日常维护及保证工作,确保系统平台稳定运行,不断完善和更新系统数据库,为系统分析预警/预报提供可靠的、科学的技术支撑”,这工作内容与环境工程有何关系,为什么还要求中级以上职称?保证监测数据有效性和准确性,维护监测监管平台本就是运维人员的工作内容之一,运维人员就有能力完成和实现,为什么要加环境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的限制条件?

原因三:

采购人曾于2022年对“大气环境监测标准化微站运维服务”进行了公开招标,不论是项目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目标还是工作内容、人员配置、应急响应等方面均与本项目完全一致,而之前的招标文件并未对人员配置提出所谓“环境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的要求,说明是否具备职称证并不影响项目的实际需求。而此次项目招标,在内容完全没有改变的前提下,为何把“环境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作为评价人员技术水平的唯一标准?

原因四:

本项目2022年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人员得分占比仅为2分,今年的评审因素中人员评分占比却达到了惊人的21分,在人员类型要求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分值却提高了19分,这种赋分意欲何为?更为离谱的是本项目磋商文件“人员配置要求”明确要求具有类似经验,并掌握该项目领域的相关基础知识的人员承担工作,但在评分因素中却不对供应商有误类似业绩进行要求,这如何体现具有类似经验呢?

原因五:

我公司从事空气监测运维工作多年,不论是国家站、省站还是地方站都有许多运维业绩,有着丰富的运维经验,我们能满足国家,省市的标准站空气监测运维要求,却满足不了区县微站的运维要求,岂不让人匪夷所思。

被投诉人答复称:

投诉人在其所阐述的原因一至原因三中,认为数据监控与分析、系统维护等工作均是空气微站运维人员本职工作;运维人员通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运维与质控技术培训考核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即可满足工作要求;不应再要求,运维人员具备中级以上职称证书。我单位反复研读国家环监总站相关政策要求,将对招标文件人员工作内容进行调整。

投诉人在其所阐述的原因四中,认为2022 年评分细则中人员占比分仅有2 分,而今年却达到了21 分,设置不合理。但我单位认为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同一项目在不同年度的评审标准必须一模一样;本项目属于服务项目,提高服务人员素质,有助于提高服务质量,今年相较去年服务人员分值占比有所提高具有合理性。

投诉人在其所阐述的原因五中,自认为从事空气监测运维工作多年,不论是国家站、省站还是地方站都有许多的运维业绩,就一定能满足与县级单位的采购需求。但我单位市中区位于乐山中心城区,地理位置较为特殊,空气质量现状较差、大气污染防治压力较大,根据以往合作的运维公司运维情况来看不能很好满足我局对微站运行情况的期待,故仔细斟酌后决定对公司和人员和资质提出更加精细和高标准的要求,以期使微站发挥更大的生态和社会效益。

经审查查明:

1.乐山市市中区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监测标准化微站运维项目(项目编号:N51110220230000832023年11月16日发布采购公告,2023年12月1日发布更正公告,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2日发出暂停政府采购通知书,未确定成交供应商。

2.投诉人于2023年11月20日获取采购文件,20231123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3年12月1日作出质疑答复但投诉人不满该答复,2023年12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20231212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后,已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

第一,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运维机构应设立运维部门,开展国家城市站的日常运行和维护。(一)加强人员培训,接受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的技术能力培训,并通过考核……”可知,运维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即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应当是参与运维工作的资格条件

第二,该项目采购需求的内容均为运维服务,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人员均应当属于运维人员,而采购文件中仅要求负责对所采集数据进行全面的科学分析、负责各监测点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及检测校定的这两名运维人员通过培训考核,具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培训合格证书,而未要求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数据监控与分析师、系统维护师这几类运维人员具备培训合格证书,这与上述规定相左。

第三,资格证是反映从事某一工作的基本要求,而职称证则是反映在所从事专业方面的能力水平。被投诉人结合往年的服务质量对承接主体的服务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是合理的,同时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之规定,投诉人将与服务能力相关的职称证作为评审因素之一,以此择优选择承接主体并无不妥。

第四,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第三条:“环境工程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以及第四条:“环境工程职称专业分4个子专业: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环境科研、环境管理。……”可知,环境工程职称涵盖环境工程专业等四个专业,二者概念不同。采购文件中所提及的“环保工程高级职称”与“环境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理应是“环境工程职称”而非特指“环境工程专业的环境工程职称”,这是合理的。但采购文件中把“环境工程”误写为“环保工程”,被投诉人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之规定。

第五,采购需求“人员配置要求”中数据监控与分析师与其中一名运维人员的部分工作内容相同,被投诉人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四条:“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之规定。

第六,采购需求“人员配置要求”中明确了“应配备有优势(如有类似经验,并掌握该项目领域的相关基础知识等)的……人员承担本项目工作”,“有类似经验”与“掌握基础知识”是并列关系,而评审因素中仅在“掌握基础知识”方面有所体现,而未体现“有类似经验”,被投诉人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之规定。

第七,评审因素中设置的“提供证书复印件及有效在职证明包括2023年1-10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或近半年内工资流水证明加盖供应商公章”,前者对于12月份发布采购公告(或采购文件更正公告)的项目,变相要求供应商成立2个月及以上,后者变相要求供应商成立6个月及以上,该情形属于《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款所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被投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

第八,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政策中只有对价格的得分权重有明确规定,而对其他评审因素的得分权重尚无规定,同时也没有法规政策要求采购文件必须参照往年或其他单位类似项目的采购文件来制定,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评审因素“履约能力”方面的得分权重较往年有大幅度提高具有倾向性和限制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九,该项目对供应的资格要求仅为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所明确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并无其他特殊资格要求,该项目并未限制投诉人参与竞争。投诉人可能因为自己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评审因素评定出的结果不满意,而自认为满足不了该项目运维要求,认定被投诉人故意为某特定供应商量身打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以上所述内容,本机关认为投诉理由不当,但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财政局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

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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