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财采〔2023〕24号
王瑷琳、李元:
经调查,你们在参与2023年6月25日由武胜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采购中心)组织的“武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退役军人档案室货物采购”(项目编号:N5116222023000094)(以下称:本项目)过程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进行评审。
本机关认为,你们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进行评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延长〈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有效期的通知》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歀之规定,结合你们主动及时到财政部门承认错误,消除不良后果等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本机关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处以每人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罚款。
武胜县财政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