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中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资财监罚【2023】22号)

资中县 2023-12-26 00:00:00

当事人:江苏国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址:盐城市响水县县城珠江路南侧、幸福路东侧清华园北区29幢1019

本机关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在参加“资中县2022年省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第二批)-孟塘镇梨园村实施美丽移民新村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5110252023000053)过程中,提交张超《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为虚假材料,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以上事实有案涉项目《磋商文件》、你公司《响应文件》、回复材料;本机关《协助调查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实张超二级建造师注册信息的回复》等证据予以证明。

机关依法向你公司发出了《资中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资财监告202312,你公司向本机关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经本机关复核,决定对你公司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和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一)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财政违法行为的;(二)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五)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1000元(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

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以下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到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开户行:农商银行

收款单位:资中县财政局

项目名称:罚没收入

收款账号:41240120000059610

金额:1100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资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资中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2-5602505

   址:资中县水南上街151

                        资中县财政

                                                     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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