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眉财罚〔2023〕6号)

天府新区眉山片区 2023-12-25 00:00:00

当事人:江西红土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99821-404

经本局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加锦江镇彭家大塘治理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项目编号:N5114892022000101过程中,提交的技术负责人候国俊(身份证号码:362301198712232014)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系虚假材料你公司的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以上事实有《调查取证通知书》(天眉财采处字20233)、《协助认定函》《关于候国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查询的情况》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局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含听证告知),你公司向本局提出了听证申请。20231030日,本局依法举行了听证会,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了申辩意见,经研究决定,本局对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和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一)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财政违法行为的;(二)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五)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人民币13761.50大写壹万叁仟柒佰陆拾壹元伍角)。

请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领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执《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回单交至本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局

                                                                 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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