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号

仪陇县 2023-12-25 00:00:00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狼门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金牛区韦家碾一路118号栋4层15号

       二、基本情况

       经查,四川狼门科技有限公司在参加仪陇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三次)(采购编号:N5113242023000090)投标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四川狼门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以采购金额1750491.2元的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8752.46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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