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成华财〔2023〕投处字第16号)
上海维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你公司不服成都市成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四川佳誉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成华区经济运行分析报告(2023年四季度-2024年三季度)”(采购项目编号:N5101082023000230,以下简称“本项目”)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于2023年12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3年12月11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投诉书载明的“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与所附相关证明材料不相符(质疑时间不明),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2日要求你公司补正,于2023年12月21日收到补正材料。经查阅补正材料,你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11月11日向四川佳誉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即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就本项目采购文件提起质疑,未在法定质疑期满前(即2023年11月3日)提起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你公司提起的投诉。
成都市成华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