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研县财政局责令整改通知书(井财采〔2023〕143号)

井研县 2023-12-25 00:00:00

井研县农业农村局

根据《乐山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的通知》(乐市财政采〔202335号)工作安排,乐山市财政局对井研县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了监督考核,并将相关线索移交我局。

经查,你单位井研县2021年高素质农民培育机构采购(第二次)(项目编号:511124202100095)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四川省井研县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数字农业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5111242022000085)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规定的情形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开展整改,完善单位管理制度,加强对专职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培训,确保以后不再发生此类问题。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书面报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我局将根据整改进度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并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井研县财政局

2023年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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