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N5114232023000091
二、项目名称:
购买护工人员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四川润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眉山市洪雅县中山镇前锋村三组
被投诉人:
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三苏大道华地恒通写字楼1单元703室
被投诉人:
洪雅县精神康复医院
地址:洪雅县中山乡前锋村4组
相关当事人
:
四川天朗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洪川镇广场南路二段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四川润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润锋)因不服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君唯源)于2023年11月21日对“购买护工人员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1423202300009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
投诉事项
1
:
精神康复医院本次采购的性质为:护工服务整体的承揽外包,并不需要人力资源派遣资质。精神康复医院和四川君唯源发布的《磋商文件》和公告中均未显示需要人力资源派遣资质,精神康复医院和四川君唯源以四川润锋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和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类似业绩均为老人服务或残疾人服务,而非本次采购的精神病人和普通病人服务为由认定四川润锋不具备履约能力,并作出废标、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决定是错误的不公正的。
投诉事项2:
精神康复医院于2023年9月5日发出的“关于《洪雅县精神康复医院购买护工人员服务项目质疑答复的函》的复函”提出:中标方应当具备人力资源派遣资质。四川润锋认为该复函是无效的,不能作为限制本次采购的限制条件,四川君唯源依据此复函认定四川润锋不具备履约能力,并决定废标、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决定是错误的不公正的。
投诉事项3:
四川君唯源在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认定四川润锋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嫌疑,并以此认定四川润锋不具备履约能力作出废标的决定,是严重损害四川润锋合法权益,并对四川润锋声誉造成极大损害。
投诉事项4:
四川天朗作为供应商,通过何种渠道可以看到另一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并指出该供应商与“熟悉的公司和单位临时签订合同业绩造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请监管部门查实相关情况并依法作出处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予以驳回;投诉事项1、2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认定废标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