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20212023000103
二、项目名称:安岳县2023年第二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市荣辰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路9号1栋1单元1405
被投诉人1:安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 址:安岳县岳阳镇凤山路北段92号
被投诉人2:四川鑫华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安岳县岳城街道茶店子街369号11栋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安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就“安岳县2023年第二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20212023000103)”作出的质疑回复,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局提起投诉,本局于2023年12月13日收到投诉书,于2023年12月14日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投诉人在补正期内进行了补正。本局于2023年12月15日收到补正后的投诉书,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认为本项目评审因素之“供货方案”和“售后方案”评分分值偏高,且未细化、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要求调整评分分值、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局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于2023年12月21日收到投诉人的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之规定,处理如下:终止投诉处理。
投诉相关当事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岳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