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凉财采〔2023〕处字第31号)

凉山州本级 2023-12-21 00:00:00

一、项目编号:N5134112023000350

二、项目名称:“数智凉山”大数据综合管理应用平台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倍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航天大道东延线73号鹭洲威尼斯半岛B区7栋1层11号商铺

被投诉人1:凉山州大数据中心

住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春栖西路州级机关第二办公区A区C幢4楼  

被投诉人2:四川众和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西昌市南坛村惠民家园小区A栋1号

相关供应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

住所:四川省西昌市中航东路南段2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倍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四川众和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就“数智凉山”大数据综合管理应用平台建设项目(编号:N513411202300035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1月6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1和2没有按照质疑、投诉管理办法规定的缺少法律依据的相关内容,不符合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对我公司的利益造成了损失。

投诉事项 2:关于质疑回复,我方提供的第一点质疑,招标人回复本项目是服务类采购项目,不属于货物类采购项目,因此没有设定核心产品,属于合规,但是,本项目在报价清单中有多款软件产品,且在评分标准中,有大量分值涉及产品演示加分,既然是服务采购项目,那为何在评分标准中设置高分值分配给软件产品的演示?从整个招标文件来看,本项目是打着采购服务的幌子,实际采购软件为名,限制潜在服务商提供服务。且在87号令中,并没有明确服务类的项目不需要设置核心产品的说法,所以我方对招标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请招标人认真对待质疑回复,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款作为支撑条件。

投诉事项 3:我方质疑文件中质疑的第四条“将供应商的成立年限、要求供应商为员工缴纳一定期限社保等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答复,我方不满意。

投诉事项4:我方质疑文件中质疑的第六条“将国务院明令取消或者下放至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政府部门已经禁止或者停止进行的称号、排序、奖项等内容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将未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证书、未获得国内权威机关认可的由境外机构出具的证书等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5:我方质疑文件中质疑的第七条“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6:将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无关的资质、认证等作为评审因素。

2023年10月11日,四川众和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数智凉山”大数据综合管理应用平台建设项目(编号:N5134112023000350)招标公告,并于11月2日发布该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投诉事项三、投诉事项六。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四、投诉事项五成立,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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