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县财政局
理财罚2023﹝0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地 址:
经调查,你公司在理县公安局2023年辅警服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32222023000083)采购项目存在以下问题:成交供应商四川鑫巨安商贸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明确承诺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成交公告发布后以无法就生产日期与生产厂商磋商妥当,与采购人无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为由,其公司放弃项目成交供应商资格,生产厂商不能按照采购合同规定日期内完成供货是在成交供应商响应该项目的行为之后,成交事实已经达成,故成交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监控视频、音频资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川财规〔2018〕20号)附件1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政府采购类)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即3271元整(大写:叁仟贰佰柒拾壹元整,按照采购项目金额327100元的千分之十计算得出)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金。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理县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理县支行
开户行帐号:22-601201040004928
缴款时注明“政府采购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阿坝州财政局或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理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