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小金县 2023-12-20 00:00:00

小金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四川锋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址: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邓井关街道晨光大道1127号附1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与“小金县日尔乡产业发展项目(种植业配套设施)(项目编号:N5132272023000041)”采购活动中,使用不实资质参与投标行为,现已调查终结,你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提供的项目经理王国庆(证书编号:川水安B(2022)00423,及省财政厅转送的问题线索表证书编号:川水安B(2022)011502),经向发证机关核实,上述2个证书均与发证机关所发证书不符。你公司前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小金县日尔乡人民政府关于小金县财政局调查取证通知书的复函》、《小金县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四川锋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的核实情况》、你公司关于《小金县财政局调查取证通知书》的说明及《四川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核实王国庆等人员证书的复函》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125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了《小金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小财财监2023〕19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因此,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以采购金额(1835299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罚款9176元(大写:人民币玖仟壹佰柒拾陆元整);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及本机关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个工作日内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阿坝州财政局或小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小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小金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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