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雷尔卡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万寿桥路98号附8号
你公司未按照本机关2023年5月16日作出的《凉山州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凉财罚﹝2023﹞5号)的规定按期缴纳罚款,罚款金额3600元,大写:叁仟陆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每日按逾期缴纳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期限自2023年7月2日起至今,应缴纳加处罚款3600元。综上,你公司应缴纳罚款以及加处罚款总金额共计为7200元,大写:柒仟贰佰元整。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书面告知我局你公司开户银行及账号、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由我局向你公司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你公司根据缴款通知书上面提示的缴款编码或虚拟账号到开户银行办理缴款,缴款完成后自动获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可在预留手机上查询或下载电子票据。
联系地址:西昌市三岔口南路309号
联系人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834-2174908
本机关此前采用邮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凉山州财政局行政处罚加处罚款通知书(凉财采〔2023〕23号),以下称通知书,但因拒收或无法联系收件人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通知书,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凉山州财政局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