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采〔2023〕185号
各市(州)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财政厅、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决定联合开展全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通过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执法协作,对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二、主要任务
本次专项整治主要针对2022年1月1日以来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一)采购人、代理机构 设置差别歧视条款 。
(二)代理机构乱收费。
(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四)供应商围标串标。
三、具体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时间从2023年12月6日开始至2024年6月3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具体如下:
(一)集中整治阶段 (202 3 年 12 月 6 日至 2024年2 月 29 日)
专项整治聚焦查问题、纠偏差、补短板,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府采购问题项目。财政厅牵头确定被查政府采购项目,统筹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开展核查线索处置,汇总线索核查情况(资料另发)。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当事人抗拒执法、核实检验检测报告及认证证书真伪等情况,财政部门协同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案情研判,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及时给予协助支持。
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涉及政府采购领域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的专项整治工作,于2023年完成,各市(州)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整治情况,于2023年12月15日前报送财政厅,财政厅于2023年12月20日前汇总报送财政部。
(二)移送处理阶段 (202 4 年 3 月 1 日至 2024年5 月 31 日)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领域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工作,对属于财政监管范围内的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财政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厅处理;各市(州)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财政执法信息和典型案例,于2024年5月21日前报送财政厅,财政厅于2024年5月31日前汇总报送财政部。
(三)汇总报告阶段 (202 4 年 6 月 1 日至 2024年6 月 30 日)
各市(州)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总结典型案例和先进工作经验,查找问题及不足,探索建立长效治理机制,于2024年6月10日前报送财政厅,财政厅于2024年6月30日前汇总报送财政部,通报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
四、工作要求
(一) 强化组织实施。
(二) 加强部门协作 。
(三)健全长效机制。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