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财政局

安财罚〔2023〕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地 址: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2023年10月23日移交线索,经本局立案查明:
你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参加了安岳县“岳新乡集气站供水工程(项目编号:N5120212022000031,预算207.28万元,综合评分法)”项目的磋商采购活动,以最高综合评分(报价207.165万元)成为成交候选人。本项目于2022年10月23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至本案审结日,项目已竣工验收。
经查实,本项目于2022年10月13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成交结果公告信息显示,你公司承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为曾磊;你公司响应文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亦为曾磊(身份证号:510623199208053813;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编号:川2512017201727830)。
经查询“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显示:曾磊已于2022年10月12日注销了在你公司的登记,你公司知晓这一情况,但未按照政府采购法规相关规定及本项目磋商文件第2.4.11载明的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规定事项,及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成功提交的响应文件,仍继续参加于2022年10月13日进行的本项目的磋商评审,导致你公司关于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响应在评审日时已不属实,此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之情形。
经本项目采购人证实,你公司在成为本项目成交人后,及时更换了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使本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未对该项目的工程施工管理及合同履约造成不利影响。
以上有本项目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情况说明、本项目磋商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磋商结果公告、调查询问笔录、其他有关信息平台查询记录等证据资料为证。
综合以上调查证据资料,本局认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规定之情形,应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鉴于本项目已实施完成,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你公司积极配合,态度诚恳,在成为本项目成交人后及时更换了符合采购要求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未对该项目的工程实施及履约造成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本项目 采购金额 207.28万元的 千分之 八即1.6582万元 的罚款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所附 缴款通知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安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安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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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