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名称:遂宁市民康医院综合大楼及老年养护院弱电配套专项项目(三次)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N5109012023000036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禹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160号9栋1层9号
被投诉人1:遂宁市民康医院
住所:遂宁市经开区西宁大道199号
被投诉人2:遂宁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遂宁市东升路38号5号花瓣四楼
相关供应商: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
住所: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686号综合楼底层2-5号
相关当事人:杨军(采购人代表)、敬小菊、陈良
四、基本情况
四川禹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遂宁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23年6月19日就遂宁市民康医院综合大楼及老年养护院弱电配套专项项目(三次)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9012023000036)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不符合受理要求,2023年6月28日本机关现场向四川禹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政府采购补正通知书》,2023年6月29日本机关现场收到四川禹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补正后的《投诉书》。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要求,本机关于2023年6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2023年6月30日本机关向遂宁市民康医院、遂宁市政府采购中心、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3年7月5日本机关收到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有关四川禹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诉函的回复》《生产厂家证明函》及人脸门禁一体主机《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公沪检202146936),2023年7月7日本机关收到遂宁市民康医院《关于弱电配套专项项目(三次)的情况说明》,2023年7月7日本机关收到遂宁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对遂宁市民康医院综合大楼及老年养护院弱电配套专项项目》投诉的答复,2023年7月11日本机关向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送了《协助工作函》,2023年7月14日本机关收到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工作回复函》及《检验检测报告》(DH-ASI82ABS-QXYZ)。本项目评审已结束,尚未签订采购合同,已暂停采购活动。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7月20日本机关作出《投诉处理决定》(遂财采〔2023〕46号),并向当事人进行送达。
因投诉人不服本机关2023年7月20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遂财采〔2023〕46号)于2023年7月28日向遂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2023年11月14日遂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向我局出具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我局对部分事项没有查清,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撤销,并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23年11月16日本机关向磋商小组发送了《调查(取证)通知书》。2023年11月28日采购人代表、磋商小组到场接受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
投诉事项
六、投诉处理结果及依据
投诉人所有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遂宁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