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地 址:
二、基本情况
经查,你单位在2023年6月20日参加井研县纯复镇观塘村、青龙村基础设施道路硬化项目(编号:N5111242023000044)中,为满足谈判文件的特定资格要求,提供杨某的《公路水路工程施工企业重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川交安B(22)G98140)为虚假证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11146.27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井研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