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者1:眉山市东坡区学校后勤装备服务中心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教育局办公楼五楼
被处罚者2:四川正建聚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湖滨路东坡湖广场3栋3层7、8、9号
违法事实
:眉山市东坡区学校后勤装备服务中心、四川正建聚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东坡区教体局学校后勤装备服务中心学校教室智慧灯光改造项目(项目编号:N5114022023000084)”采购中参数设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在非工程项目采购中将工程类资质作为打分项。
以上事实由区纪检委移送问题线索函(眉东纪办函〔2023〕99号)、眉山市东坡区学校后勤装备服务中心、四川正建聚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相关佐证资料等相关证据为凭。
违反法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陈述申辩:
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东财采行处罚字〔2023〕03号告知眉山市东坡区学校后勤装备服务中心、四川正建聚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眉山市东坡区学校后勤装备服务中心、四川正建聚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向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处罚决定:
经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眉山市东坡区学校后勤装备服务中心、四川正建聚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理。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以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或者眉山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