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四川捷可达成商贸有限公司因不满意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市场调查目录外设备购置项目06(项目编号:N5134332023000155)投标文件质疑的回复函,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投诉事项 2
和采购需求对应,属于将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中没有提出要求的内容,设置为评审因素,违背政府采购相关要求。本项目评分表“合同履约实施方案、类似业绩”此部分评分内容在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中没有提出要求,却在评分表中进行设定,未与采购需求和商务要求相对应,明显不符合规定。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投诉人:四川捷可达成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一段35号附1号(自编号A区3楼217号)
邮 编:610011
联系人:何平
联系电话:15528661072
被投诉人1:四川众和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西昌市南坛村惠民家园
小区A栋1号
邮 编:615000
联系人:朱女士
联系电话:0834-2562080、18481262824
被投诉人2:冕宁县人民医院
地 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高阳街道人民路38号
邮 编:615600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834-6722224
查明的事实基本情况
查明的事实:
涉案项目于2023年9月27日发布采购公告;2023年10月18日开标;2023年10月19日发布中标公告;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予以受理。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依法调
取、审阅了该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投诉涉及的质疑事项和投
诉事项依法向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核查情况如下:
- 质疑本项目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设定,未依法进行细化、量化的设定,存在将没有具体判断标准描述进行作为评分标准。
我局在接到该投诉后,对该投诉事项引起高度重视,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对采购文件进行复核。经核查该采购项目评分因素已经细化。投诉不成立。
- 本次采购项目中,评审因素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属于将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中没有提出要求的内容,设置为评审因素,违背政府采购相关要求。本项目评分表“合同履约实施方案、类似业绩”此部分评分内容在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中没有提出要求,却在评分表中进行设定,未与采购需求和商务要求相对应,明显不符合规定。
我局在接到该投诉时,对该投诉事项引起高度重视,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对采购文件进行复核,经核查不存在采购需求和商务要求不相对应;“合同履约实施方案、业绩”是采购文件的必备,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是同时挂网的,在获取采购文件时以采购文件为准。在获取投诉不成立。
依据: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三、 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四、 权利告知
若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冕宁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冕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冕宁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