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四川瑞鑫恒汇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满意自然资源土地管理移动服务系统(项目编号:N5134332023000159)投标文件质疑的回复函,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投诉事项 2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投诉人:四川瑞鑫恒汇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优品道公园府菜鸟驿站
邮 编:621000
联系人:李静
联系电话:18190630896
被投诉人1:泸州鲲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领地海月里13栋209号
邮 编:615000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834-3793033
查明的事实基本情况
查明的事实:
涉案项目于2023年10月13日发布采购公告;2023年10月24日开标;2023年10月24日发布中标公告;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予以受理。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依法调
取、审阅了该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投诉涉及的质疑事项和投
诉事项依法向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核查情况如下:
- 采购文件评分细则未细化、量化。
我局在接到该投诉时,对该投诉事项引起高度重视,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对采购文件进行复核。经核查并未出现评审因素没有细化和量化的情形。投诉不成立。
- 代理机构答非所疑,敷衍行事。
经核查该投诉事项未在质疑当中进行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五条,不予答复。投诉不成立。投诉不成立。
依据: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三、 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四、 权利告知
若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日内向冕宁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冕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冕宁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