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成都佑运商贸有限公司因不满意冕宁县2023年省级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应急救灾)森林草原防火物资采购(项目编号:N5134332023000164)投标文件质疑的回复函,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投诉事项 2
投诉事项 3
投诉事项 4
投诉事项 5:
投诉事项 6: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投诉人:成都佑运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中坝街82号
邮 编:610045
联系人:李北川
联系电话:15120084361
被投诉人1:四川景辰飞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东南新区卫星西路(县残联西侧)
邮 编:615600
联系人:凌女士
联系电话:0834-6721288
查明的事实基本情况
查明的事实:
涉案项目于2023年10月16日发布采购公告;2023年10月20日开标;2023年10月20日发布中标公告;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予以受理。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依法调
取、审阅了该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投诉涉及的质疑事项和投
诉事项依法向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核查情况如下:
- 采购文件第七章“便携式水泵”技术参数第9条“▲9、水泵应配高温保护装置、启动过流自动保护功能、无水保护功能、超速保护装置;启动方式:手拉启动和一键式电启动;启动电源: 可拆卸式可反复充电式锂电池,电池质量≤500g; 携行方式:可拆卸式双肩安全背包,带有夜光显示条”。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复印件佐证”作为评审的唯一依据,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性待遇。
我局在接到该投诉时,对该投诉事项引起高度重视,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对采购文件进行复核,并通过网上咨询财政部。经核查采购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性待遇。投诉不成立。
- 采购文件第七章“便携式水泵”技术参数第10条“▲10、油箱容积≥12L,可选配9L、24L燃油箱,设置独立加油口,可实现不停机加油”。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复印件佐证”作为评审的唯一依据,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性待遇。
我局在接到该投诉时,对该投诉事项引起高度重视,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对采购文件进行复核,并通过网上咨询财政部。经核查采购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性待遇。投诉不成立。
- 采购文件第七章“便携式水泵”技术参数第11条“▲11、水泵净质量≤11.9kg”。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复印件佐证”作为评审的唯一依据,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性待遇。
我局在接到该投诉时,对该投诉事项引起高度重视,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对采购文件进行复核,并通过网上咨询财政部。经核查采购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性待遇。投诉不成立。
- 采购文件第七章“水带背包”技术参数第5条“▲5、尺寸(长宽高) :≥435×290×520mm”。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复印件佐证”作为评审的唯一依据,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性待遇。
我局在接到该投诉时,对该投诉事项引起高度重视,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对采购文件进行复核,并通过网上咨询财政部。经核查采购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性待遇。投诉不成立
- 采购文件第七章“水带背包”技术参数第6条“▲6、底部设有放水孔,背带有泡沫垫,背负舒适;底部四角有双层布料加固耐磨,背带上方连接处有二次布料加固,增加连接耐久性”。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复印件佐证”作为评审的唯一依据,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性待遇。
我局在接到该投诉时,对该投诉事项引起高度重视,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对采购文件进行复核,并通过网上咨询财政部。经核查采购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性待遇。投诉不成立
六、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回复函“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一栏,预留的采购监督联系电话不实。
经核查该投诉事项未在质疑当中进行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五条,不予答复。投诉不成立。投诉不成立。
依据: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三、 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四、 权利告知
若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冕宁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冕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冕宁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