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巨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德昌县二环路三段城市首座51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代理的“德昌县2023年生产障碍耕地治理试点项目”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在凉山州或者项目所在地设置有办事处或分公司得2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以上事实有“德昌县2023年生产障碍耕地治理试点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等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德财采〔2023〕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德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德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昌县财政局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