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洛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四川通曜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研城镇白塔街21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并根据2023年12月7日行政处罚听证会查明的事实,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四川省凉山州甘洛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期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生物有机肥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予以你公司采购金额千分之五216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我机关你公司开户银行及账号、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由我机关向你公司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你公司根据缴款书上面提示的缴款编码到开户银行办理缴款,缴款完成后自动获取缴款票据,可在预留手机上查询或下载电子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甘洛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