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小金县 2023-12-12 00:00:00

小金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四川中诚盛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四川省成都市中国西部黄金珠宝中心3栋204

经我局立案调查,你公司在代理“阿坝州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隐患专项整治小金县2021年度生物防火隔离带建设项目(项目编号:513227202100005)”活动中,存在如下行为:

1.未规范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第六项“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之规定;

2.未妥善保管采购文件,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2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14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与第16条“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由代理机构负责保存采购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四川省财政厅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的工作底稿及你公司项目经办人卢健向我局作出的调查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1128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了《小金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小财财监2023〕17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年1211日,本机关未收到你公司的陈述、申辩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一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措施报送我局采购监督管理股。并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公司职员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以后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阿坝州财政局或小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小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小金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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