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财采〔2023〕42号

责令整改通知书
县人民医院:
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你院实施的沐川县人民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管理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二是综合评分细则中“企业信用:投标人获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表彰奖励的县级部门得1分,市级3分,省级5分”,违反了《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之规定;三是综合评分细则中“企业实力:需提供与本项目服务要求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每提供1个得1分”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关,违反《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宜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之规定。
请你院在收到本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改正。同时,要认真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坚决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整改情况请于12月15日前通过党政网报送我局。
沐川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