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2〕91号)要求,现将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遂宁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二、基本情况
在监督评价过程中,发现相关当事人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标准、未在结果公告中明示收费情况,采购需求不科学合理,未按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问题,上述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第二部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责令相关当事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改正、完善单位内控管理制度,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整改情况。
遂宁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