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稻城县 2023-12-09 00:00:00

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稻财采202320号)

当事人:山水鸿建设工程(成都)有限公司

 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坡北二路169号1栋1单元14层1403号

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与赤土乡联户路泥石流及水毁维修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3372023000010时,提交的响应文件中项目经理王舒勤的B证(川交安B(22G00412)查询并无此证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项目招标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的截图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截图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查询系统截图、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截图中标通知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自本告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如要求听证可以自本告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单位:稻城县财政局采购监督管理股

联系电话:0836-5728427

   址:甘孜州稻城县金珠镇亚丁路一段8号

                                    稻城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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