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当事人:山水鸿建设工程(成都)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坡北二路169号1栋1单元14层1403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与赤土乡联户路泥石流及水毁维修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3372023000010)时,提交的响应文件中项目经理王舒勤的B证(川交安B(22)G00412),经查询并无此证。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的截图、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截图、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查询系统截图、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截图、中标通知书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自本告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如要求听证可以自本告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单位:稻城县财政局采购监督管理股
联系电话:0836-5728427
地 址:甘孜州稻城县金珠镇亚丁路一段8号
稻城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