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邻水县农业农村局
地 址: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
二、基本情况
根据《邻水县审计局关于邻水县农业农村局直接指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主体的审计移送处理书》(邻审移〔2023〕4号),本机关进行立案调查,你单位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中,直接指定项目实施主体,未按规定的方式实施政府采购。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的......”之规定,给予邻水县农业农村局警告的行政处罚。
邻水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