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古财投诉处字〔2023〕27号)

古蔺县 2023-12-11 00:00:00

当事人:宜宾新起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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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与古蔺县人民医院数字化乳腺X线摄影系统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二包(项目编号:5105252021000364)采购活动中的《其他响应性文件》承诺你公司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经查实你公司在参与以上项目前并无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涉嫌提供虚假的承诺函取得中标。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其他响应性文件》、古蔺县审计局《审计移送处理书》、古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你公司《四川省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以及本机关对你公司授权代表樊祖龙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古蔺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书面向我局回复对告知内容及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以涉案项目第二包采购金额79.9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3995元(大写叁仟玖佰玖拾伍圆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执《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至本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古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古蔺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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