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财采〔2023〕38号

责令整改通知书
沐川县政府采购中心:
按照《乐山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的通知》(乐市财政采〔2023〕35号)要求,乐山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工作组对你中心进行了监督考核,发现你中心在2022年代理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沐川县人民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管理项目:(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2)综合评分细则中“企业信用:投标人获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表彰奖励的县级部门得1分,市级3分,省级5分”,违反了《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之规定;(3)综合评分细则中“企业实力:需提供与本项目服务要求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每提供1个得1分”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关,违反《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宜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之规定。
2.沐川县2022-2023学年营养改善计划学校学生饮用奶采购项目:投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准予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中国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且具有在四川省范围内推广“学生饮用奶”资格”,违反违反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川府发〔2018〕14号)第三条“不得将国务院明令取消或下放至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之规定。
请你中心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改正,认真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通过党政网报送我局。
沐川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