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凉山彝族自治州中心血站
地 址:西昌市红枣林路38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在开展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州本级中心血站扩展式献血方舱(献血房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34202021000421)”时,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是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在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一章“七、定向采购情况:本项目为货物项目,属于工业,所有安装、集成等,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而第二章“一、供应商磋商须知附表第36项 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同一事项前后描述不一致。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九、合同事项35.3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根据《财政部 工业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于2021年1月1日废止,但该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制时间为2021年10月,在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使用有效期内的部门规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二是违规收取质保金。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第二部分(三)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由采购人拨付30%货款给中标人,供货完毕后,由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拨付65%给中标人,剩余5%作为质保金、1年质保期满后由采购人支付给中标人”,且通过查看凉山彝族自治州中心血站提供的资料,凉山彝族自治州中心血站于2021年11月27日收取了质量保证金59285元。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之规定。
三是采用综合评分法“技术参数”评分因素未量化,对供应商投标产品相关条件存在采用横向比较。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九章9.3.2综合评分明细表2 技术参数(43%) “2、对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外观及内部布局的效果图进行比较,可提供相关图纸、资料、视频等证明材料,设计效果美观、时尚新颖性及内部布局合理的得10分,设计效果美观、时尚新颖性及内部布局合理上有欠缺的得5分,不提供不得分。3、对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工艺设计、生产能力及材料选用等进行综合比较,产品工艺设计、生产能力及材料完好没有缺陷的得5分,有缺陷的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内的评审因素未进行量化,且对供应商投标产品相关条件进行横向比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之规定。
四是采购合同未及时公告。采购人于2021年11月30日签订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合同公告的时间为2021年12月16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
五是信息发布不完整。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2021年11月9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该项目的成交公告中未发布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信息内容发布不完整。违反了《财政部 工业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四川省财政厅移送资料、该项目磋商文件、凉山州中心血站回复、四川真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回复等相关资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凉财采〔2023〕3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对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违规收取质保金和信息发布不完整的行为限期整改,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学习,不断提高采购文件编制水平,依法依规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全面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之规定,并依据《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对你单位采购合同未及时公告、采用综合评分法“技术参数”评分因素未量化,对供应商投标产品相关条件存在采用横向比较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凉山州财政局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