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凉财罚〔2023〕11 号)

凉山州本级 2023-12-08 00:00:00

当事人: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地  址:西昌市西乡乡园丁路1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在开展“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州本级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建设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5134202021000192)”时,

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未按规定设置评审因素。在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七章 二、评分方法 序号5售后服务能力5%”中,评分因素涉及对“缺失”“不足”进行扣分的情形,但未明确“缺失”“不足”的情形和具体判断标准,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

二是未按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在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一、投标人须知附表序号3”中已明确对小微企业实行价格扣除,但在招标文件中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违反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

三是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该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未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

四是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证书(CMMI)由境外机构出具,其认证对企业从业人员、成立年限等存在具体要求,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安全工程类(五级最高,一级最低)的认证对企业成立年限、从业人员等存在具体要求。而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七章 二、评分方法序号3履约能力15%”中将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证书(CMMI)和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安全工程类(五级最高,一级最低)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四川省财政厅移送资料、该项目招标文件、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回复等相关资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凉财采〔2023〕3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予以部分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和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置评审因素、未按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限期整改,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学习,不断提高采购文件编制水平,依法依规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全面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之规定,并依据《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对你单位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抄送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凉山州财政局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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