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05012023000293
二、项目名称:泸州市人民医院2023年-2026年物业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富顺县晟利劳务服务部
地 址:自贡市富顺县富世街道钟秀长街中段(气象局对面)
被投诉人:泸州市人民医院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酒谷大道二段316号
被投诉人:泸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泸州市酒城大道一段2号
四、基本情况
项目开展情况:2023年8月25日,泸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截至2023年10月16日,本项目尚未开标,已暂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1: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中方案评审因素未量化,将信息化系统、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作为评审因素,业绩要求中包括了不同的行业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等规定。
投诉事项3:评审因素中“服务方案”“人员管理”“应急预案”的详细评审项,具体的评审子项未在采购需求中明确,且不属于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将采购需求中没有体现的量化指标作为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投诉事项4: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身为政府采购的专业代理机构,在代理该物业管理项目中,应当能发现评审因素未量化,评审子项未在采购需求中明确等问题。当发现采购人的需求存在违反政府采购规定时,代理机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未改正的代理机构应当报告财政部门,否则就属于玩忽职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八第(七)项的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自己发布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查,未进行合法性审查,违反了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九条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4不属于有效投诉事项;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泸州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