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05012023000293
二、项目名称:泸州市人民医院2023年-2026年物业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安县启秀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环城路西段金府商贸城13号楼1单元1层21号
被投诉人:泸州市人民医院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酒谷大道二段316号
被投诉人:泸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泸州市酒城大道一段2号
四、基本情况
项目开展情况:2023年8月25日,泸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泸州市人民医院2023年-2026年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编号:N5105012023000293)招标公告。截至2023年11月10日,本项目尚未开标,已暂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
1
:
评分标准关于方案部分的评分指标不够量化,概念界定不清楚、不准确、刻意模糊。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影响招标公平公正原则。
事实依据概述:
更正后评分标准中,评审项目内容包括“服务方案、人员管理、应急预案、一站式服务中心服务和运行方案”,其中备注:“内容错误或者缺陷指以下情形中的任意一项:1.项目名称、地点区域错误、进度计划超期;2.技术服务要求中提出的国家或行业等规范性要求,方案应答与之不符合的,或提出的标准(方法)规范错误的。针对单条技术已经明确服务要求的事项,方案应答的技术不规范或漏缺项;”其中,“进度计划超期”在招标文件中未量化评审标准,概念界定不清楚;“一站式服务中心服务和运行方案”对应的“技术服务要求中提出的国家或行业等规范性要求”不清楚、不准确,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
投诉事项
2
:
针对质疑事项二回复牵强,修改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实际需求,提起投诉。业绩服务内容要求不符合招标文件实际情况,质疑回复内容和招标文件前后矛盾有量身定制的嫌疑。此评分项设置有明显的针对性和指向性。
事实依据概述:
更正后的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评审项履约能力中“注:②每个业绩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中至少包含医疗机构环境清洁消毒(或保洁)、中央运输(或中央运送)、非医疗设施设备维修维护三项服务,或工作内容相同语言描述有轻微差异;”这个要求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排他性,不符合项目实际,显示公正。采购人招标文件第三章本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全院环境清洁消毒、中央运输服务、特殊科室医疗辅助工作、设施设备维修维护管理、医疗废物运送服务、电梯驾乘及引导服务、学生公寓宿管服务、绿化养护服务、一站式服务中心服务这九项。但招标文件在业绩条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业绩合同中要求医疗机构业绩并且至少同时满足环境清洁消毒(或保洁)、中央运输(或中央运送)、非医疗设施设备维修维护等特定的三项服务,而将医疗废物运送服务等服务业绩排斥在外。九项服务都是核心服务,不可偏废,对于业绩要求应按照采购需求中的九项主要服务内容的任意三项均可才公正合理。
投诉事项
3
:
招标文件将岗位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设置为实质性要求不合理,本项目尚在招标过程中,供应商尚未中标,无法预先确定项目服务人员,有排斥中小微企业和新成立公司参与投标的嫌疑。质疑回复三、四的内容和招标文件相互矛盾,评审未量化,存在重大歧义、重大疏忽和漏洞。
事实依据概述:
招标文件对各岗位人员特殊要求中,“特殊科室驻守岗”、“设施设备维修维护管理岗”、“管理岗”中将岗位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设置为实质性要求不合理。供应商尚未中标,无法预先确定项目管理人员,相关要求可以作为承诺性要求,不能作为实质性要求。
投诉事项
4
:
信息化系统功能要求提供其他项目现场使用照片不合理,此项设置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和指向性。
事实依据概述:
更正后的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信息化系统功能要求:“(注:提供功能详细介绍、功能页面截图、其他项目现场使用照片;未提供或提供不全无法佐证不得分。)”要求提供其他项目现场使用照片,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功能页面截图要求,需要服务过和本项目一模一样服务要求的项目才能达到此要求。本项目信息化系统可定制购买,现在没有相关信息化系统不代表中标后不能提供此系统。
投诉事项
5
:
要求供应商提供信息化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不合理,信息化系统软件著作权应由开发的软件公司申请,并非是物业服务公司。该设置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概述:
更正后的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信息化系统功能要求:“2.供应商提供信息化系统软件著作权证明材料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供应商需提供完整的信息化系统软件著作权复印机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提供不得分)”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此处要求供应商提供完整的信息化系统软件著作权复印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软件是属于软件开发公司开发的产品,信息化系统软件著作权应由开发的软件公司去申请,而并非是物业服务公司,此处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书不符合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4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5部分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泸州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