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扬州智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兴路17号
被投诉人1:宜宾市三中屏山县岷江实验中学校
住所:宜宾市三中屏山县岷江实验中学校
被投诉人2:四川联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屏山县屏山镇王府井一期7幢1单元1层14号
二、基本情况
扬州智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四川联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就宜宾市三中屏山县岷江实验中学校教仪设备设施采购项目01包(三次)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5日收到发出补正通知书,2023年10月26日收到补正并依法予以受理。2023年10月27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及项目代理机构四川联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于2023年11月6日予以答复,四川联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予以答复,现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屏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屏山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