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叙财采〔2023〕90号)

叙永县 2023-12-07 00:00:00

一、项目编号N5105242023000144

二、项目名称双拥模范城创建广告宣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晶美佳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办燎原社区9组政通西路158号13栋14-15号。

被投诉人1:叙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叙永县叙永镇环城中路268号

被投诉人2:四川顺意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未来大道二段万诚国际中心1区12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2于2023年9月21日就双拥模范城创建广告宣传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5242023000144)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3日收到,2023年10月27日本机关作出《叙永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叙财采〔2023〕70号),要求投诉人补正,于2023年10月31日收到相关补正,本机关已于2023年10月31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投诉人对评审过程和结果提出投诉,本项目磋商文件经磋商后,采购需求仍然不明确,无法报价,存在重大缺陷,采购评审委员会本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终止评审,予以废标,但是没有。

投诉事项二: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本项目的提供的货物的质量无关,存在重大缺陷,评审委员会应该废标却没有废标。

投诉事项三:本项目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

投诉事项四: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不专业,未积极履职进行质疑答复,实行消极答复,并且答复明显与事实严重不符,导致投诉人只能通过投诉来维权,严重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二、四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事项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事项三。

叙永县财政局

202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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