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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不服德昌县人民医院于2023年10月26日就“德昌县人民医院医用设施、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34242023000089)作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11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1月6日收到(现场递交)。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该投诉书缺少被投诉人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缺少质疑和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事项1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缺少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0日要求你公司补正,于2023年11月19日收到补正材料(一份德昌县人民医院于2023年10月26日作的质疑答复函复印件和一份质疑函)。你公司未按照补正期限补正(2023年11月15日为补正期限最后一日,你公司于2023年11月18日寄出补正材料),你公司补正后,缺少被投诉人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缺少投诉事项1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另,本项目已在投诉阶段,你公司补正的投诉书标题为质疑函,主要内容为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基本情况及具体内容、质疑事项、质疑请求等。)
综上,你公司未按照补正期限补正,你公司补正后投诉书内容仍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人提起的投诉。
德昌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