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财 采 〔20 2 3 〕 35 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 项目编号: N511324202 3 000 121
二、 项目名称: 仪陇县 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度仪陇县城区果皮箱及内胆采购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四川能和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四川省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西南商贸城一区 21324—21328自主申报
被投诉人 1 : 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 仪陇县新政镇
被投诉人 2 : 四川亘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仪陇县春晖路五段 34号
相关供应商:南充市锋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 南充市嘉陵区嘉南大道文峰一段 86号碧桂园一区45号楼100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能和科技有限公司 不服 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和 四川亘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于202 3 年 10 月 31 日就仪陇县 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度仪陇县城区果皮箱及内胆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N511324202 3 000 121 )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 3 年 11 月 6 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 于 11月7日 收到 并依法予以受理 。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招标文件 第 五章 采购项目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三、样品要求中:(一)样品清单:两样成套大件样品设置,采购人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58号,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设定两样大样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没有做到政府规定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故意变相提高政府采购成本,设置两样样品为实际性响应,意在挡住全省其他市区县供应商参与此项目公平竞争。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 19 〕 38号,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五、处理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事项成立,成立的事项可能影响结果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仪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仪陇县财政局
202 3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