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喜德县卫生健康局“移动式医疗废物消毒车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4322023000058)”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本机关对喜德县卫生健康局的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喜德县卫生健康局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移动式医疗废物消毒车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4322023000058)”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喜德县卫生健康局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未规范签订代理协议”、“未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项目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以不合理的条件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不完善,未严格按照现有内控管理制度执行”的问题。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一是撤销采购合同,责令重新依法确定采购需求,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是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喜德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