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采购项目编号:N5107872023000052
二、项目名称:绵阳经开区智慧化循环利用污水处理厂(一期)建设项目前期技术咨询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维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丹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市光路工农四村52号503座
被投诉人1: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夏云
地址:绵阳市经开区文武西路498号
被投诉人2:四川派昂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泞豪
地址:绵阳市涪城区毅德街6号绵阳西部现代物流城8区上13栋1-3层16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上海维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不服四川派昂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绵阳经开区智慧化循环利用污水处理厂(一期)建设项目前期技术咨询服务(采购项目编号:N510787202300005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3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采购设定的供应商资质与项目需求无关,侵犯了作为供应商的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五、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通过调阅该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人答复材料等相关文档资料,就相关投诉事项回复如下 :
根据《磋商文件》第三章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第3.2.2第(七)项服务需求明确服务内容为:“......进行资料收集、现场勘查、工程分析、或类比调查,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专项投资等内容进行分析与评价,提出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补充措施与建议,给出评价结论。”第(八)项服务需求明确服务内容为:“......进行资料收集、针对建设项目建设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过程及建成投产或使用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进行设计,并对其预期效果进行评价。”
根据以上服务内容要求,本次采购项目包含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之规定,从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需要相应资质,采购人设定具有相应资质不存在问题。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绵阳经开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