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14892023000135
二、项目名称:眉山天府新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拓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A区3栋二层89号
被投诉人:四川宏佳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三段天天向上5栋2单元1406号
被投诉人:眉东新城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中建大道二段8号
相关当事人:绵阳万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维斯特园区百合路9-1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关于“提供240L垃圾分类收集桶的样品”的内容存在重大缺陷、歧义。
投诉事项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本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公告等文件中均未明确本项目的投诉受理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投诉受理单位联系方式。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案涉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明确要求提供样品“240L垃圾分类收集桶”,但仅规定了样品的数量、样品的制作标准,并未明确样品的评审方法;同时,鉴于案涉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并未明确样品的评审方法,故综合执法局在回复中所称的“评审样品前,评审小组要求代理机构提供了称重的电子计价秤、尺子等丈量工具,桶身和桶盖为可拆卸连接杆,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用直尺对样品的尺寸分别进行测量;对整桶、拆下的盖子、桶身分别称重,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现场还予以辅助将拆开的垃圾桶一一对应摆放整齐”的评审行为并无依据。因此,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四川拓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在提起投诉前未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鉴于投诉事项2系在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据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予以驳回;鉴于投诉事项1成立,且将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但案涉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已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局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