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县财政局
理财罚〔2023〕0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地 址:
经调查,你公司在理县科农水局采购理县小水电下泄生态流量监测项目(项目编号:N5132222023000077)采购项目存在以下问题:成交供应商成都江泰讯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递交的响应文件内提供了中小企业申明函,其声明函与其响应文件内所提供的标的货物不符合《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规定,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监控视频、音频资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即6281元整(大写:陆仟贰佰捌拾壹元整,按照采购金额628100元的千分之十即628100x10‰=6281计算得出)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金。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理县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理县支行
开户行帐号:22-601201040004928
缴款时注明“政府采购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阿坝州财政局或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理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28日